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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及技術人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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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筆記 / 資訊室公用設備管理及借用規則1

資訊室公用設備管理及借用規則


一、本規則適用於本中心研究人員、行政人員、約聘助理人員及訪問人員。


二、使用本中心資訊室公用電腦時,請勿自行安裝其他軟體或存入個人資料。


三、需於下班時間使用公用電腦者,請至值班人員處登記借用鑰匙。


四、公用電腦室之電腦皆增加還原機制,並於每次重開機後自動還原為資訊室定義之初始狀態。


五、借用公用筆記型電腦及數位相機者請先登記。借期最多二週。如有特殊需求,請另填借用單,說明用途,並由資訊委員會召集人核可。


六、筆記型電腦歸還後,若尚留有個人資料,經資訊室助理與借用人確認後,由資訊室助理代為移除。


七、凡因使用不當導致借用之設備遺失或損壞,經資委會確認後,借用人需負賠償之責任。賠償之額度由資委會視情形嚴重程度決定之。
 

八、資訊室提供以學術與行政用途為限之磁片與光碟片。專、兼任研究助理需以任職本中心之計畫主持人名義領取。每人每年最多可領取磁片12 盒、光碟片30 片。領用報表每年年底送交資訊室主任查核。
 

九、本規則經中心業務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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